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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 刘玉伟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时间 :2021-12-20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20年2月13日,新智公司向联网公司出具退款承诺书,载明新智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前退还联网公司货款5200000元,因疫情原因新智公司的财务去公司操作对公支付受限,于是通过陈峰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分批进行还款

案件介绍


联网公司为采购口罩,通过员工刘庆及中间人找到陈峰帮忙。陈峰与申雪、李东、李敏联系后得知韩国有货,并将情况告知联网公司。联网公司提出只能与公司法人签署合同,不能和个人签,于是李峰通过中间人找到新智公司,联网公司最终选择与新智公司签订口罩物资采购合同,货款总计5200000元整。(本文出现的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及相应的权利义务。2020年2月1日,联网公司向新智公司支付货款2080000元,2020年2月4日向智新公司支付货款3120000元。后智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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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3日,新智公司向联网公司出具《退款承诺书》,载明新智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前退还联网公司货款5200000元,因疫情原因新智公司的财务去公司操作对公支付受限,于是通过陈峰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分批进行还款。陈峰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新智公司已通过陈峰账户退款1600000元,目前新智公司仍欠联网公司货款3600000元未退还。


2020年4月20日,李东、申雪、李敏三人作为抵押人与联网公司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协议。协议载明“新智公司应于2020年7月20日前返还尚欠联网公司的预付货款人民币3447000元并约定逾期利息。”


后联网公司将新智公司、李峰、李东、申雪、李敏告上法庭。因不服一审判决,联网公司选择上诉,请求支持一审诉求:新智公司返还货款3600000元;判令陈峰、李东、申雪、李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发回重审。


刘玉伟律师工作照


作为被上诉人李东、申雪、李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联网公司为避免经营风险,主动选择了合同相对方新智公司签订了合同,该行为是联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选定了合同相对人新智公司,就应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即由合同主体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联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认为与公司法人签订合同可以减少风险,而在出现回款困难时,又认为李东等三人均是合同主体,要求三人个人承担责任,有悖公平原则。


新智公司应当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李东三人并非合同主体,不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提示大家: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合同的主体也关乎合同效力问题,可能产生无效、效力待定等法律效果,签署合同应当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符合合同的性质及目的,比如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建筑企业项目部等。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刘玉伟_20211220_095417701

刘玉伟律师

【律师简介】

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4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执业理念】

专业、高效、真诚、负责。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产纠纷、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