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案情简述 在北京市朝阳,一起涉及分家析产与继承的复杂纠纷案件困扰着刘秀英一家。原告刘秀英与被继承人王丁育有二女一子,分别为王丙、王乙、王甲。王甲与张淑珍系夫妻,育有一女王丽丽;王乙与赵玉系夫妻,育有一女赵子清。2019年1月3日,被继承人王丁去世,留下了一系列关于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分配的争议。原告刘秀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丽丽支付其拆迁款110万余元,并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某902号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其所有。(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17年9月,王丁作为被腾退人签订了《**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获得了拆迁补偿款4462475.2元及安置面积490平方米。根据腾退协议,被腾退房屋位于某村26号,认定建筑面积351.63平方米,认定人口8人,包括王丁、刘秀英、王甲、张淑珍、王乙、赵玉、赵子清、王丽丽。 王丁领取补偿款后,将其中的100万元转给王乙,剩余款项转入王丽丽账户。王乙表示,王丁当时说该100万元用于日常开销,购房款另外再给。王丽丽称王丁及刘秀英两位老人与其一直共同生活,王丁生病等花费均自该拆迁款中扣除,共计花费了70多万元。2017年10月,王甲作为王丁委托人签订《安置房屋套型单》,户型套数:一套一居、六套二居,合计七套。确定王丁、刘秀英共享有110平方米指标,王甲、张淑珍享有110平方米指标,王乙、赵玉、赵子清共享有160平方米指标,王丽丽享有110平方米指标。 王丙还提交了一份王丁的自书遗嘱,遗嘱中王丁将其享有的55平方米回迁房指标分配给王丙和王甲继承。王丙表示,虽然她在拆迁院落中没有安置利益,但作为王丁的继承人,应享有遗产继承权。此外,王丁还持有116股股份,各方同意由刘秀英继承74股,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4股。 接受委托
面对这场家庭财产分割战,被告王甲、张淑珍、王丽丽、王乙四人共同委托了恒略律所的王立英律师进行代理。 依据法律先关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分家析产系对于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终止后由家庭成员所进行的分配。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恒略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与当事人沟通,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全面了解拆迁政策、安置情况,家庭成员及贡献等,并明确家庭财产以及遗嘱的效力、遗嘱范围、明确落实析产份额等对案情进行了全盘梳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安置房的归属以及王丁遗产的继承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审理及判决 庭审中,因王乙一家及王甲一家均表示无需在本案中对两家获得的拆迁利益在各自家庭内部之间进行析产,故本院仅以家庭为单位对应获得的拆迁利益进行确认。 1 关于26号院落拆迁利益分配问题; 对于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规定期限腾退奖,限期搬家补助费、搬家过渡费及周转补助费的拆迁利益,本院将根据《**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分配。 在本案中,关于26号院落的拆迁利益分配,本院依据《**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裁决王丁与刘秀英拆迁后一直与王丽丽同住,且租房费用由王丽丽承担,因此两人的周转补助费将酌情减少。 对于房屋重置成新、区位补偿及装修设备等补偿款,因王甲婚后未另批宅基地且一直与王丁、刘秀英同住,故王甲、张淑珍作为共居子女及宅基地使用权人,将与王丁、刘秀英共同享有这些款项,具体分配将依据案情及双方陈述决定。奖励期奖励费、搬家补贴等费用则由王丁、刘秀英、王甲、张淑珍按在26号院内建房比例分配。王乙一家非农业户口,且未提供在26号院内建房的证据等,故其平均分割要求不予支持。对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米的补助费,则由8名被安置人平均分配。 2 对于个王丁遗产范围及处理意见; 关于王丁遗产范围及处理,王丁的合法继承人包括刘秀英、王甲、王乙、王丙。其遗产包括拆迁安置利益(含补偿款及安置面积经济利益)和所持股份。王丙提交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根据遗嘱,王丁的安置面积由王甲和王丙继承,王丙同意将其份额转赠王甲家并接受折价款55万,双方已达成一致。对于遗嘱未提及的拆迁利益,法院认定剩余拆迁补偿款约60万,由刘秀英、王甲、王丙、王乙各继承15万。王丁的股份分配经各方协商无异议。 3 对于安置房屋的分配问题; 关于安置房屋分配,根据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各家庭成员享有的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刘秀英、王丁、王甲、张淑珍各55平米,王乙一家共160平米,王丽丽(大龄未婚)110平米。超出的46.58平米为面积调节数,由所有被安置人均等分割。各方对各自要求的房屋权益分配无异议。经核算,刘秀英超出指标19.08平米,需补偿王乙一家(未用指标15.72平米)和王甲一家(未用指标3.36平米)的面积差价,具体补偿额根据安置政策、指标来源及购房价格等因素酌定。 4 关于未发放的周转补助费。 因产生于王丁去世后,不属于其遗产,而应由刘秀英、王甲、王丙、王乙共同共有,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四人平均分割。拆迁款项中,扣除已支付给王乙的100万元后,余款由王丽丽保管,因此各方应得款项由王丽丽支付。该100万元系王乙一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且核算后无需再行支付,故对王乙一家的额外补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改造项目安置确认单》中项目名称为**区域B地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原告刘秀英享有902号房屋权益;王甲享有10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权益;张淑珍享有702号房屋权益;王丽丽享有401号、402号房屋权益;王乙、赵玉、赵子清共同享有5-4号楼3单元304号和9-4号楼3单元304号房屋权益。 二、被告王丽丽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原告刘秀英支付747,082.7元,向被告王丙支付700,000元,向被告王乙支付150,000元。 三、王丁的116股劳龄股,由原告刘秀英继承74股,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4股。 四、2022年至2023年未发放的周转补助费,由原告刘秀英享有54,000元,被告王甲、张淑珍、王丽丽共享有162,000元,被告王乙、赵玉、赵子清共享有162,000元。王丁应享有的54,000元,由原告刘秀英、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各享有13,500元。
恒略说法
本案涉及分家析产与继承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终止时,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在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家庭成员的贡献和实际情况。而继承则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按照法定或遗嘱的方式转移给继承人的行为。在继承过程中,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并依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家庭纷争中的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还能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价值观。因此,在面对家庭纷争时,我们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让法律成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的坚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