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原告A公司委托我所吴律师代理诉讼。本案在仅有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经过吴律师的精准法律意见和积极举证等,法院最终认定我方已实际完成履约,并完全支持了我方诉求,最终判决被告支付我方设计费1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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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案涉C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B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项目***工程,2020年B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该项目公开进行招标,后该项目由XX二建和D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案涉项目设计部分中标单位为D公司。(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时间等均作脱敏处理) 招标公示期满后,B公司未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后经B公司、D公司与A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口头协商,由A公司借用D公司的名义完成案涉设计项目,设计费193万元。达成口头协议后,A公司借用D公司名义完成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 2020年10月28日,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B公司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2022年10月8日,B公司时任负责人之一苏伟诚,通过微信向A公司负责人石永凡发送《规划确认函》,对规划成果予以确认。2022年10月9日,苏伟诚通过微信向石永凡发送《……说明》以及《内部清单》。 现A公司早已履行了相关的设计工作,并交付了设计成果。但2021年、2022年及后续A公司多次向相关单位发出请款函催讨款项,均被各单位无故推诿,至今未支付设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委托恒略吴佳妮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连带支付设计服务费193万元。
Q1 三被告辩称: B公司辩称:否认与A公司就案涉项目达成合意,未签订任何合同,A公司不是项目的履行主体和结算主体,A公司与D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A公司起诉我方没有法律依据。且A公司只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且工作量未经过结算确认,应驳回A公司的诉求。 C公司辩称:我方未与A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任何合同,A公司对我方的诉求应予驳回。 D公司辩称:我方与A公司、C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我方也并未就案涉项目收到原告及其他被告支付的任何费用,故不存在我方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综上应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求。
Q2 恒略律师指出: 恒略律师认为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接受了该设计成果,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尽管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B公司仍应参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设计费。并提交了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协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项目建设性详细规划成果》……共计14份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与B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设计合同关系,并且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完毕,B公司欠付设计费193万元的事实等情况。
法院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有三:1.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2.原告是否完成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完成量是多少;3.案涉项目设计费由谁支付,金额是多少?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未签订合同,但A公司完成了规划项目,B公司实际接受了该设计成果,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依据法庭查明事实,因A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借用D公司的资质进行案涉工程设计,行为性质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前述成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案涉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B公司仍应参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设计费。理由为B公司因履行案涉合同合同取得的利益不具有返还性,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案涉合同虽然无效,但A公司已按照口头约定提供了设计服务并向B公司提交成果,该成果也通过了自然资源局的审核通过,由于案涉设计成果属于智力成果,具有特定性等,合同无效后,设计成果不具有返还价值,B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2.原告是否完成设计工作及完成量。 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及B公司在庭审中的自认,原告完成了规划设计内容,并将成功交付B公司,并通过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依据原原告提交的内部清单34项等表述,可以认定A公司完成了约定的设计内容。B公司抗辩A公司并未完成全部设计内容,其未提交证据,亦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3.案涉项目设计费数额?由谁支付? 2021年10月8日苏伟诚通过微信向A公司负责人石永凡发送《成果确认函》,依据该函件内容,该函是由B公司发向D公司。上载明,“贵院承接了我司***规划项目工作,约定金额193万元……我司已收到成果并对该成果予以确认。”该函虽未加盖B公司公章,但结合实际情况,可以确认A公司完成了约定的设计内容,金额为193万元,由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款项应由B公司支付。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全部诉求。最终判决被告B公司在一个月之内支付原告A公司设计费193万元,本案诉讼费给由被告B公司承担。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温馨提示,结合本案提示我们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各方在合作之初就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应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此外,建筑企业还应注重自身资质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在遭遇不公时,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 吴佳妮律师 吴佳妮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和建筑师,北京高院多元调节发展促进会的调解员,曾多年就职于甲级建筑和规划设计院,具有建筑学、城市规划和法律三个专业的综合背景,精通建筑和城市规划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划报批、土地征收等全流程操作过程非常熟悉。
吴佳妮律师不仅精通法律,更精通建筑与规划的专业知识,对征地拆迁、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全流程等非常熟悉,也是从最初的维权人变成了专职律师,对当事人的需求能感同身受,不畏强权,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律服务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全流程的非诉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