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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朱海峰律师代理法定继承纠纷案,助当事人成功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时间 :2024-11-22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张志远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公共区域建造包含在其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内,且生效判决书已考虑房屋贡献等,故对其再行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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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被继承人张大山和刘红梅系夫妻,两人育有三个儿子,即张志远、张志强、张志海。2022年4月,张大山去世;后刘红梅也于2023年3月去世。张大山、刘红梅生前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106号院,三兄弟的户籍均在106号内。(本文涉及各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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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张志远以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将张志强、张志海诉至法院,后法院作出***01号判决:一、涉案106号院内南侧第一排5间房屋中东数第1间、第2 间、第3 间由张志远居住使用;南侧第一排5间房屋中东数第4间、第5 间由张志强居住使用;南侧第二排4间房屋和第三排11间房屋由张志海居住使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张志远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将张志强、张志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02号判决书判决张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涉案106号院大门及南侧第一排与第二排房屋之间的大门门禁钥匙交付给张志远;二、张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涉案106号院南侧第一排东数第一间房屋北侧的入户门封堵物拆除,恢复通行。张志海不服提起上诉,现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


张志强、张志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判令三人共同继承刘红梅逝世丧葬费5000元;

2.判令张志海向张志强、张志远支付刘红梅逝世后丰台区106号的房屋租金共计 28400元;

3.判令张志强、张志海给付张志远经济补偿186000元的三分之一并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从2010.7.1至今,(含建造公共区域,即106号大门走道、南第一排和第二排中间部分走道及院内外厕所的补偿、给被继承人装修房屋的补偿以及购买家具家电的补偿);

4.刘红梅遗留的若干电器家具均由张志远搬走或拆走;

5.诉讼费由张志海承担。



本案涉及丧葬费、房屋租金及经济补偿的分配等问题。法院具体处理如下:


1、丧葬费5000元,虽非遗产,但作为对被继承人近亲属的补偿,法院从减少诉累及各方意见予以分配。因丧葬费未领取,按当事人自述数额分割,实际金额如有出入,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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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二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28400元,南侧第一排五间房屋2023年5月、6月租金7000元由张志远收取。2023年7月后租金,法院认定张志海收取并作为遗产分割。综合考虑各方情况,张志海需给付张志强6300元,给付张志远3967元;张志远需给付张志强2333元。


3、关于张志远主张的经济补偿金18.6万元及利息。系南侧第一排房屋建造的经济补偿金、公共区域建设投资的经济补偿、为被继承人生前装修房屋即购置家具家电的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张志远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公共区域建造包含在其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内,且生效判决书已考虑房屋贡献等,故对其再行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家具家电,无法证明由张志海占有且实际存在或为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不予处理。考虑物品现状、价值及各方意见等,法院酌定张志海给付张志远折价补偿500元。张志强不主张此款项,视为权利自由处分。


一审判决

一、刘红梅去世后的丧葬费5000元归张志远所有,有张志远办理领取后,给付张志强、张志海各1666.66元;

二、张志海分别给付张志强3967元、张志远6300元租金折价款;

三、张志远给付张志强租金折价款2333元;

四、张志海给付张志远家具家电补偿款500元。



本案二审


Q1

张志强、张志远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张志强上诉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张志海给付张志远租金折价款3967元,给付张志强租金折价款14300元。张志海在老人去世后强行搬入并出租部分房屋,其承认收取了房租。此期间房租属遗产,应三人共享,故请求重新判决张志海支付5-10月强占房屋的租金8000元。


张志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志海承担。张志远以在15日内领不到丧葬费为由,不同意在15日内给付丧葬费;不同意张志海给付张志强和张志远的租金金额,因为钱数不对;依据《遗产补偿证明》张志远不用支付张志强房子租金;一审法院遗漏了其诉求……




Q2

恒略律师指出:


恒略律所朱海峰律师作为张志海的代理律师,提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丧葬费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以无法及时领取丧葬费为由拒绝支付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院认定租金数额没有任何问题,张志远、张志强主张的租金没有事实依据。房屋并未出租,没有实际发生租金收益。

三、家具由张志海购买并长期使用和占有,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对于此项事实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家具所属的范围就是张志海居住的范围。同时张志远提交的《房内家具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该家具系刘红梅所有,张志海属于无权占有,且该说明为打印材料,没有见证人的内容作为印证,不具有合法性。

另一方面该家具系张志海购买并使用,刘红梅没有处置权。一审对家具电器处置并无不当,应当维持。四、张志远所述增加诉讼请求,其在庭审中未主张。公共区域的使用不属于一审审理范围,且系张志海使用范围。



本案焦点有二:一是一审法院是否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二是本案遗产范围及遗产分割是否适当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房屋建造时未办行政准建手续,含张大山、刘红梅遗产份额,张志远等三兄弟有继承权,故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予以裁决,但不作为产权或拆迁补偿依据。张志远多次提出公共区域所有权请求,如前所述,本院不予支持。张志远一审中要求建房、装修等补偿的请求,因生效判决已从公平原则考虑了房屋贡献等因素,故不予支持该主张。二审中张志远提交的《遗产补偿证明》并非刘红梅遗嘱,而是拆迁时要给其大儿媳一份,与本案法定继承纠纷无关,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焦点二:一审法院根据生效认定的事实及作出的判决,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该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

综上,二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认为张志远、张志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略说法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由法律明确规定。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协议办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的贡献以及遗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此外,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财产和继承问题时,应当注重沟通协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诉讼。如果确实存在争议无法解决,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当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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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峰律师


朱海峰律师,天津工业大学法律硕士,朱律师有着深厚的税法和公司法理论沉淀,工作严谨、逻辑推理能力卓越。有着七年理论沉淀和四年实务经验。经手案件百余起,不乏涉案金额超千万的重大案件。朱海峰律师置身于法学学术理论活动,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合作撰写了包括《中国企业税务合规实务与案例》、《八大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等书籍、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创作四十余篇律师工作文章,发表多篇法学学术文章。


擅长领域:涉税争议解决、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