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作为泰州市A区D镇光明村25号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房屋被强制拆除,将D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于大伟律师作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诉讼过程,并成功帮助原告赢得了胜诉。(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本案判决
案件简述
原告张某是泰州市A区D镇光明村02组25号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房屋破败、年久失修,2020年7月,张某委托其姐夫刘某办理老房屋的维修事宜,将原房屋北侧建成三间一层的新房屋即案涉房屋。 2024年4月24日,泰州市A区人民检察院认为D镇政府怠于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中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决定立案调查。同年4月25日,A区人民检察院向D镇政府发送09号检查建议,载明:张某(户口已迁出,非该村经济组织成员),委托刘某联系光明村村民出具联名申请书,承诺将祖房向北迁建,并于2021年初完工,现为光明村25号住宅……该个人住宅未经审批违规建设,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对上述行为,依法妥善处理。 2024年4月25日,A区农业农村局向D镇政府发送关于依法处置违法建设的函,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并依法对违建进行处置。在此背景下,2024年4月27日,案涉张某的房屋被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委托于大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D镇政府的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接受委托
01 首先,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本案中原告系D镇光明村地号25号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案涉房屋也是张某出资建设,案涉房屋已被D镇政府强拆,张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02 其次,在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上。镇政府和光明村村委会均辩称案涉拆除行为系光明村村委会拆除。然而,于大伟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细致分析,发现D镇政府在拆除房屋前曾就案涉房屋占用耕地建设事宜与张某亲属协商,且根据现场视频和照片显示,有多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出现在强拆现场。此外,泰州市A区人民检察院和A区农业农村局也曾就案涉房屋要求D镇政府依法处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D镇政府与光明村村委会是基于完成处置违法占地建设案涉房屋这一行政管理目标,共同实施了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而且,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只能行使村民自治权利,无行政拆除权。即使为了改善村庄治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也必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相关事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相关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即便光明村村委会参与了强拆,也是在贯彻D镇政府的指示,后果也应由镇政府承担。
03 最后,在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上。于大伟律师指出,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而强行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 1、D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作出案涉房屋系违建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D镇政府未经立案调查、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未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未告知原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就认定案涉房屋系违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规定。 2、D镇政府强行拆除案涉房屋程序违法。D镇政府在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之前,未依法予以公告、未制作和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原告自行拆除、未进行强制执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强制执行公告等文书,违反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必经程序,系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与判决
经过紧张的庭审和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于大伟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最终判决:确认D镇政府于2024年4月27日强制拆除张某位于泰州市A区D镇**村*组25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为他未来的法律维权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恒略说法
本案的胜利不仅在于为张某赢得了胜诉,更重要的是它向公众传递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信息: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勇敢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必要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