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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刘立强律师成功辩护诈骗罪案,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时间 :2025-01-13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检察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在繁华的北京城,民宿业作为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蓬勃发展。然而,在这股热潮中,民宿经营者王某却因一时糊涂,卷入了诈骗的风波。幸运的是,在刘立强律师的精湛辩护下,这起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划下句点,为王某争取到了改正的机会。(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不予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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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王某,北京某民宿经营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3月6日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案件起因于2023年5月至7月间,王某通过网络与周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参与了一起利用平台“***住宿消费券”进行刷单套利的诈骗活动。王某及其合伙人张某(另案处理)伙同周某、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虚假入住王某经营的民宿,骗取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宿补贴共计人民币2417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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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王某的家属心急如焚,四处寻求法律援助。最终,他们选择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刘立强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刘立强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并与王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经过初步研判,刘立强律师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诈骗,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争取到不起诉的决定的可能性。




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刘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请求对王某不予起诉。



强调自首情节: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突出认罪认罚态度:王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刘律师指出,王某的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应当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分析犯罪情节轻微:刘律师指出,王某虽然参与了诈骗活动,但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诈骗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在辩护过程中,刘立强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并充分阐述了王某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等观点。他强调,王某虽然犯了错误,但她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同时,她也已经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自己的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本案结果


检察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收到不予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王某及其家属激动得热泪盈眶。他们深知,这份决定不仅意味着王某的“无罪”和免受牢狱之灾,更意味着她有机会重新站起来,而且她也吸取了教训以后会守法做事合法经营。



本案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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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强律师


刘立强律师刑事辩护经验丰富,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能准确把控风险点,尤其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重大疑难案件具有独特的办案技巧。刘立强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10余年,已办理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刘立强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严谨缜密的工作作风。刘律师熟谙刑事诉讼案件各阶段办案流程,能从律师、检察官、法官的不同角度研判案情。客观、理性、灵活地办理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谋求最合适的应对方案,是刘律师始终坚持的办案理念。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合同纠纷、行政诉讼、房产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