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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遗赠纠纷,李永慧律师助各委托人获应得遗产份额

时间 :2024-05-24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且即便确认书真实,张某6现主张确认书为打印遗嘱性质,在民法典施行前,打印遗嘱应满足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确认书中下方签字人员均为张某周某的继承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即便确认书真实存在,其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对张某6要求依确认书继承的主张不予采信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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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来自北京的张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五子女,分别是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4和王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王某1。张某6为张某3的儿子。后张某4于2007年10月去世,张某于2020年4月去世,周某于2018年10月去世。(本案除律师外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张某和周某去世后,其孙子张某6主张爷爷奶奶生前留有遗嘱,将201号房屋遗赠给自己。为此提交《确认书》复印件、《遗嘱1》《遗嘱2》证据材料,以主张涉案房屋应由其继承所有。


张某和周某的几个子女并不认同,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6以张某1 、张某2、张某3、张某5、王某1 、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201号房屋。为妥善处理遗产事宜,四个子女委托恒略李永慧律师出庭应诉,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


本案焦点:张某6提交的《确认书》、《遗嘱1》、《遗嘱2》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一、针对《确认书》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现张某6未提交《确认书》原件,除张某3外的五被告均对此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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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3虽提交录音、录像欲佐证《确认书》的真实性,但即便录音、录像均真实,录音、录像中均未明确提及《确认书》字样,亦未述明《确认书》内容,无法佐证《确认书》真实性,法院对《确认书》不予采信。


且即便《确认书》真实,张某6现主张《确认书》为打印遗嘱性质,在《民法典》施行前,打印遗嘱应满足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确认书》中下方签字人员均为张某、周某的继承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即便《确认书》真实存在,其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对张某6要求依《确认书》继承的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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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遗嘱 1》现经鉴定,该份遗嘱确为张某所签署,法院对《遗嘱 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张某6主张为打印遗嘱性质,但该遗嘱无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三、针对《遗嘱 2》现经鉴定,该份遗确为张某所签署,代书人、见证人亦出庭陈述遗嘱订立过程并接受质询,该遗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见证人身份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遗嘱 2》合法有效,应依该份遗嘱对张某占有201号房屋份额继承分割。


综上,张某6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某留有遗嘱故在周某去世后,其所占有201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张某、张某1、王某1、张某5、张某2、张某3依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一审判决:一、现登记在张某名下的201号房屋由张某6、张某1、王某1、张某2、张某5、张某3继承所有,张某6占有十二分之七的份额,其余五被告各占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审判决


张某6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为在一审法院认可《遗嘱1》、《遗嘱2》的前提下,从合同角度看,涉案《确认书》应被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协议。从继承角度看,该《确认书》可以看作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承诺,该放弃系继承人对期待权的处分,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在收取父母馈赠后反悔,违背公序良俗,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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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恒略律师当庭指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曾某6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因确认书无原件,故不认可确认书的真实性,张某6无证据证明周某立有遗嘱的情况,所以张某6主张以确认书认定周某遗产由其继承没有依据。2.张某6主张确认书是张某1等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承诺,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6主张确认书是两个被继承生前所写,按照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是在死亡开始,才产生放弃继承,张某6主张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恒略律师的相关意见;张某6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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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慧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现为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私人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风险防范、股权纠纷、工程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