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案件简述
许超系河南省**县某村村民,因当地国道改造工程项目需要,许超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作为当事人,为了解项目的相关必要信息,许超慕名找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由郄超丽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在详细了解案情并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先是协助许超通过信息公开了解详细的工程信息,于2023年9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书面公开**县国道***改造工程项**至**界段的征地红线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县自然资源局于当日即收到我方邮寄的申请,但其未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任何答复。
确认违法
恒略律师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没有答复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本案复议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就我方所申请的事项,书面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当天邮寄给我方,我方于次日签收该答复书。 县政府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许超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答复违法,申请人许超的复议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县自然资源局在复议期间已经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履职已无必要。县政府作出决定:确认**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许超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答复书违法
复议期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书》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局未查询到该项目的征地红线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此时,县资源局虽然作出了信息公开的答复,但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方并未获得想要了解的信息。 恒略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尽到检索义务并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并未以“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此理由作出答复,也未向复议机关提交对信息进行检索的证据材料。经检索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作出答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时,应当在文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权利,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在答复文书中告知申请人该项权利。故被申请人实体和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恒略律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局向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对我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
复议结果
经审查,县政府认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不当。县政府决定:撤销**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1月14日向许超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县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
在涉及征拆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不可忽视。如果当事人错过相关信息,很可能会导致自身合法利益遭到损失。因此,恒略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郄超丽律师,法学硕士,中共党员。郄律师曾担任河北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法律顾问,参与办理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上百起,必备的法律专业素养与扎实的办案实战功底并行,能做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郄律师曾任职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业性、专业性疑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人民调解员一职,参与负责调解全市范围内重大、疑难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谈判能力! 此外,郄律师还是一名有思想、有温度且极具有亲和力的律师,与当事人能产生很强的共情能力,“百姓维权路上的守护者”是郄超丽律师作为法律人的执业操守。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方向包含商铺、企业、城市住宅、宅基地房屋等征收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