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点击图片放大左右滑动查看
案件简述
小雪和张强是来自贵州的一对夫妻,2022年8月24日,张强因贩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被服刑于**县看守所。(本案除律师外涉及各相关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后小雪接到公安局通知,得知张强于2022年11月28日不幸死亡,经司法鉴定死因为多器官感染及心肌炎, 终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而死亡。 就这样,一个本来身体健康的人,在服刑近一年后却突发死亡,给这个家人带来了更加沉重的打击。为了给丈夫讨回公道,小雪几经辗转,最后决定委托恒略律所贠航律师帮助维权。
死因之探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张强的死亡与看守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经赔偿请求人小雪多方了解得知,其配偶张强 2022年10月份前身体状态非常健康,无任何不良不适感。 2022年11月3日,张强开始明显伴有腹痛灼烧感, 直至11月6日未有缓解;后通过**县看守所转送至*县中医院就诊,查出不适并开药,当日送回至看守所继续羁押后至11月24日张强再次明显有腹痛灼烧感,夜里脱衣降温不盖被并伴有呕吐症状,当时情况已经导致张强几乎无法自行行走。 11月26日,**县看守所再次将张强送往**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当日诊断结果为病情危重,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 02 时47 分被**县中医院宣布张强因病抢救无效并致临床死亡,死因为多器官感染及心肌炎。 根据请求人了解得知,心肌炎的病症特征多因恶性病毒感染所导致的,且于病情初期一至两周内发现时,可及时进行有效治疗而痊愈,完全恢复至身体健康的良好状态。 以上有《尸体解剖告知书》;2022年11月3日中午张强与小雪的《录音笔录》,张强明确表示其身体状况恶化,会有严重生命危险;2022年11月8日,小雪通过电话形式多次提醒催促县公安局尽快携带张强入院抢救,但均被置之不理;事发当晚医院视频4份等证据材料。
结合以上证据材料,恒略律师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规定,张强的不幸离世,完全系源于被请求人**县看守所的故意拖延治疗而导致的死亡,系因人为原因故意延误的渎职行为所导致的不幸死亡,绝非其自身原因所致的死亡结果,赔偿义务机关对张强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明显系导致张强死亡的直接原因。
申请赔偿之路
随后,恒略律师协助小雪以**县公安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丈夫张强死亡为由提起行政赔偿。
**县公安局认为,张强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原因所致。张强生病后,**县看守所及时为其进行医疗救治,尽到了及时送医救治的职责。故**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2023]*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国家赔偿。 张强家属不服,向****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县公安局《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
恒略律师认为,张强当时进入看守所服刑之前是身体完全健康的状态,但是**县看守所在得知张强患病后,不但未将张强患病的情况告知亲属,更没有建议将其保外就医,怠于履行职责,也未履行告知家属的监管义务,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张强虽系服刑犯人,但其生命权仍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张强自身不能决定如何就医治疗,故**县看守所即应承担并履行其对张强的救治义务。亦依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与复议机关****公安局的行为,明显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2.依法撤销复议机关****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3.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向赔偿请求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4.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县公安局参照当地的生活保障标准,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请求人及张强父母的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本案结果
经法院审理调查,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6条,在将张强送医就诊时,当医生提及“进一步查腹部彩超、血常规、生化等检查”时,随行工作人员均未积极回应,错过了为张强身体进一步检查的时机,**县公安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 后张强回到看守所,身体还有不适情况,直到2022年11月24日张强发生腹痛、呕吐等情况,虽然看守所医生进行了给药观察治疗,但张强情况明显加重,看守所仍未及时送医治疗,最终张强于2022年11月28日死亡后,因此,不排除**县公安局未及时送医,错过治疗时机导致张强死亡的可能性。 作为羁押机关在羁押人员患病危重的情形下,未及时送医治疗,属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一定的监管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张强亦有既往病史,其死亡主要系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应酌定由**县公安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撤销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二、撤销复议机关*****自治州公安局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三、由赔偿义务机关**县公安局在本决定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赔偿请求人小雪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0284.4元。
维权之路漫长而崎岖,但没有人就此屈服。此时距离张强的去世已将近两年,本案在恒略贠航律师努力下,终于尘埃落定,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相应赔偿。本案虽告一段落,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自身权益遭受公权力的侵犯时,要敢于拿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贠航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现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贠航律师曾于北京某大型国企事业单位任专职法务岗位,处理日常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与北京多家大中型媒体单位具有深度合作基础。在日常法律工作中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在诉讼业务中,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核心需求,以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扎实的法律知识为基础,通过自己“热心、耐心、细心、精心”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事务、执行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以及其他民商事法律业务等法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