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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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王刚与前妻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小琴,1982年王刚与被告李秀梅再婚,婚后二人没有生育子女。2017年至2022年1月,王刚因病长期住院,住院期间全由原告及丈夫照顾,原告与被告量希望能够轮流照顾王刚,均被被告拒绝,而且其完全不管王刚医疗费用问题,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垫付。(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17年10月,王刚订立自书遗嘱,表示其去世后,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北京丰台的15号房屋产权及对应财产价值的一半由原告小琴继承。2022年1月王刚去世,小琴认为父亲遗留的房产、存款等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且小琴对王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
被告李秀梅并不同意,为能顺利妥善处理遗产的问题,小琴委托恒略律所熊斌蓉律师代理起诉。经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和对证据材料的梳理,恒略律师认为首先涉案遗嘱合法有效,其次对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进行界定。
故请求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北京丰台15号房屋,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存款及李秀梅的存款中王刚的份额。
庭审掠影
Q1
被告不同意我方诉求:
其称王刚住院时,自己也患有疾病,行动不便,不能强求老人去医院照顾;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认可王刚书写的遗嘱的真实性,并要求对遗嘱字迹进行鉴定;关于房屋要求按份共有,确认份额就行;关于存款部分,其中的10万系其弟弟李某的钱,到期国债系其个人财产,还有部分系弟弟每月打来的生活费。
Q2
恒略律师指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王刚与李秀梅婚内购买所得,系两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李秀梅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为王刚的遗产;
经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涉案遗嘱中三处“王刚”签名字迹与王刚样本字迹均是同一人书写。故遗嘱系真实有效,关于王刚的房产份额应按照遗嘱内容由原告所有。
关于王刚去世时留有的银行存款等,均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王刚与李秀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遗嘱中未对此进行处分,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原告有权继承。
判决结果
坐落于北京丰台区的15号房屋由小琴继承所有,小琴给付李秀梅房屋补偿款1175000元;王刚名下银行存款由小琴继承所有;李秀梅名下国债、银行存款归李秀梅所有,李秀梅给付小琴97550元。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王刚与李秀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刚的遗产;根据遗嘱鉴定结论的意见,原告提交的《遗嘱》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关于王刚的房屋份额应按照遗嘱内容分割。本院结合双方的各自主张及房屋价值,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房屋折价款。
经查,王刚死亡时留有的银行存款及李秀梅的银行存款与支取款项,均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王刚与李秀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各50%的原则予以确定,因王刚《遗嘱》中未对此进行处分,故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由小琴与李秀梅继承。
关于银行存款部分,李秀梅支取的部分款项,其主张部分为其弟弟李某的财产,部分为了生活所需,就此未能提交证据加以佐证,原告亦不认可,本院难以全部采信,但考虑到李秀梅年事已高,确有生活支出的需求,故本院对相关取款的合理性酌情予以扣减,剩余部分为李秀梅与王刚的共同财产。
恒略说法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范围、继承的财产、继承的份额等。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因此财产的分配需要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继承人之间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遗产能够合理分配并维护家庭和谐。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