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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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徐爷爷和老伴儿育有徐某1和徐某2两个孩子,后来女儿徐某2在2004年与丈夫顾某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了一双儿女顾某1、顾某2。(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因感情不和,徐某2与顾某于2018年离婚,约定了两名子女由徐某2抚养,顾某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顾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而且对两个子女也是不闻不问,甚至从2019年后就处于失联状态。就这样徐某2带着两个孩子一直在娘家生活,期间有孩子的姥姥、姥爷帮忙照顾,一家人的日子也算其乐融融很有盼头。 但好景不长,2023年9月12日徐某2不幸去世,留下两个孩子还尚未成年,其相关民事行为需要由监护人代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徐爷爷申请担任外孙和外孙女的监护人,于是来到恒略律所咨询。 面对家庭的巨大变故,徐爷爷和老伴儿显然是很难调整好心情,在沟通中几度落泪。对此,恒略律所耐心给予安慰,并快速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正是这样耐心和真诚的态度,让两位老人非常认可,当即决定委托恒略律所代理本案。律所指派王冉律师和王晓杰律师(实习)办理。
办案掠影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恒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现有情况及相关法律,迅速确定代理思路:一、对委托人家庭人员亲属关系证明进行调查取证。两个孩子还有奶奶现居住在北京,其表示老伴儿已经去世,2018年以后就没有见过儿子顾某,也没有联系方式,其同意由孩子的姥爷担任监护人; 二、确认顾某不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依据***判决书,并申请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顾某的出入记录,显示顾某于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有两次入境记录,2022年7月14日前往中国台湾后再无入境记录。 确定好方案,恒略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指定徐爷爷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恒略律师认为,本案中两个孩子出生后主要跟随母亲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母亲离世后也是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两个孩子的外祖父母实际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职责,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孩子与父亲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孩子的奶奶不具备监护能力,同意由孩子的姥爷担任监护人;两个孩子也表示其愿意与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同意由外祖父担任其监护人; 综上,结合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等原则,和考虑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徐爷爷适合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判决结果
法院在了解事实情况后,对于徐爷爷要求指定其为外孙、外孙女监护人的申请,予以准许。最终判决指定徐爷爷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在本次办案过程中,恒略律师一如既往地展现了“以人为本”的办案态度,时刻为委托人着想,及时安抚委托人情绪,顺利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用结果给予委托人最大的安慰。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王冉律师,郑州大学硕士,专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从业五年以上,代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及大量非诉业务,致力于最大程度维护好委托人的权益。因办案认真负责,法律思维严谨,经常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