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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宣判:“职业打假”无罪

时间 :2021-03-3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孟某等人知假买假后为牟利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

案件回放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至20193月间,孟某伙同他人以购买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先后十二次分别向数家超市敲诈勒索共计25500元。以同样手段,孟某、李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77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等四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四人分别退赔被害人2000元至12000元不等。

 

宣判后,孟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一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天津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孟某等四人无罪。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指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从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孟某等人在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分单购买后以每单1000元向超市索要赔偿,在索赔过程中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取赔偿款。孟某等人知假买假后为牟利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

 

恒略律师提醒: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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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

为什么总有人恨“职业打假人”?因为他们是假货的“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