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三年级学生李某在上课期间被老师潘某用黑板擦砸伤左眼,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潘某、中心小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5398元
潘某和中心小学校辩称:当时原告只是右眼角处有点流血,其左眼受伤与老师、学校无关,实际上是李某自伤,老师和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2018年12月18日,学校教师潘某在课堂上检查作业时用黑板擦砸向原告脸、眼部,造成原告受伤。伤后潘某对原告之伤进行简单处理,并告诫原告及班上其他同学,要对外称原告之伤系自己摔倒撞伤的。伤经县医院诊断,左眼角膜裂伤、伴虹膜突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网膜脱离,行左眼角膜裂伤缝合术。后转院至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入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玻璃体积血(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角膜裂伤(左眼角膜清创缝合术后)、脉络膜脱离,于2019年1月出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七级、十级伤残。2019年2月,原告父母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学校给予原告家庭一次性补助20万元,现已支付1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外,学校另行赔付原告87451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伟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潘某打伤原告脸、眼部,实施了侵权行为,客观上产生了原告眼部受伤的损害后果,结合被告潘某还告诫原告及班上其他同学撒谎的行为,综合各方面情况来看,被告潘某打原告脸、眼部的行为高盖然系原告左眼受伤的原因。从公安机关对证人的调查记录及现场模拟视频来看,除了被告潘某打原告脸、眼部的行为之外,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自伤其左眼。潘某系学校职工,故中心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潘某追责。
恒略律师提醒:
学校和老师都希望把孩子培养成才。但是,老师在教育过程中,随意打孩子脸、眼部等关键部位,且带头和告诫孩子们撒谎,这样惩戒孩子、引导孩子的方式方法确实不当,应予以及时纠正。学校也应该加强老师师德教育和课堂教育管理,给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