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龙、赵虎、宁文斌共同出资在浙江宁波注册成立海浪涛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分别持有公司20%、29%、51%的股权。2017年7月,公司发生了重大火灾致使公司的经营场所及设备严重损毁。张龙、赵虎认为,公司至今无法恢复经营,股东之间严重冲突,遂诉请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答辩称:海浪涛公司业务减少事实,但仍在正常经营纳税。股东会没有通过解散公司的要求事实,但符合章程规定。
经查,公司发生火灾后,宁文斌、赵虎、张龙通过股份受让方式受让了风乍起公司,持股比例不变。2019年9月,公司召开股东会,由于宁文斌不同意解散公司,双方在会议中产生冲突,未能形成会议决议。经审理,法院驳回原告张龙、赵虎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立强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符合公司解散条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股东、董事之间的矛盾冲突激烈,使得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关陷入权力对峙、无法表决,进而导致公司内部事务处于瘫痪状态,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本案中,海浪涛公司于2019年9月召开股东会对解散事宜进行表决,二原告的请求未获股东会通过。此情节并不表明公司股东会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从查明的情况看,公司的经营决策并未陷入僵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之间严重冲突、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形,不符合法定的解散条件。
恒略律师提醒:
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但是,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