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麻某与张某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对待生活态度不同,遂向某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取得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并提出双方签订协议时,麻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
某法院查明,去年8月底,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全部所有权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均归麻某所有,该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贷款由麻某负责偿还,在房屋转移至麻某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
麻某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张某则称,该协议是双方吵架时签订,当时麻某承诺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双方感情缓和,则该协议作废,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故签订协议。张某认为,自己因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某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就房屋折价款,本着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资、贷款偿还情况、房屋现价值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麻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70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麻某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离婚诉讼的情况,麻某名为与张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张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张某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在张某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故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各种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维系家庭和睦,如婚姻关系无法存续,在离婚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应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双方应尽量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对离婚事宜作出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