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邱宇顿时吓了一跳:他在房管局查询时发现其位于成都市的房屋所有权,在一年前被人卖了。邱宇在向公安部门报案后,被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所有权返还至其名下。
经查,2014年3月,邱宇因贷款事宜委托时迁等 4人:代为办理结清贷款的相关手续,在结清贷款后代为到产权部门办理案涉房屋注销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代为出售上述房屋。并对委托事项进行了公证。
2015年5月,邱宇结清了贷款全部本息。但是,同年11月,时迁以受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韶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邱宇的房屋卖给了韶光,并登记过户至韶光名下。
审理中,时迁陈述,当时因贷款最长逾期时间为3个月,邱宇未归还借款,案外人何经理代邱宇归还了银行的贷款,后何经理将房屋抵押给韩秋,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房款用于偿还之前的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经公证的委托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邱宇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时迁以邱宇名义与韶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时迁代邱宇与韶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合意的主体在形式和实质上存在偏差。从形式层面分析,案涉合同系邱宇通过其受托人时迁与韶光所签订,完成合同的缔结。但从实质层面分析,邱宇在合同缔结时,由于主债务的清偿,其对于时迁的委托关系已因主合同的履行终结而告消灭,因此时迁缔结合同所依据的意思表示并非邱宇所作出。案涉合同所体现合意的主体,实际应为江某与韶光。案涉公证授权委托,在贷款已经清偿完毕时委托事项已经终止。故时迁持授权委托书出售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恒略律师提醒: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