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郭某因病去世,临终前向家庭说明:因担心母亲孙某在自己去世后无法生活,将案涉房屋房产权证交付给母亲孙某,由其随意处置养老;并留下遗言:
“本人房产权证件,归我母亲孙某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扰,随意委托他人监护和授权他人转借买卖”。
该遗言有二名无利害关系人张某、赵某做了现场证明,并在遗言后附有两人的证明、签名、按印,证实遗言确系郭某本人书写,并且当时郭某意识清醒,意思表示真实。
此前,房屋一直是孙某独自居住占有使用。郭某去世后,孙某的女儿将其接回家中照顾,将案涉房屋对外出租获得租金赡养老人。
郭某的妻子姜某得知老人不在该房居住,便将承租人赶走占居房屋。孙某认为姜某不顾其丈夫郭某临终遗言,想私自独占老人房产,赶走承租人,使孙某无生活来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子郭某名下房屋归原告所有。
姜某辩称,案涉房屋孙某仅是共同居住人,系由郭某和姜某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故该房屋是郭某和姜某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郭某与孙某两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进行析产和分割。郭某和孙某应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郭某的房产份额系婚后取得,应认定为其与姜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即被告姜某应当享有1/4的份额。判决:孙某享有3/4的份额,被告姜某享有1/4的份额。当事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孙某和姜某各享有案涉房屋1/2的份额。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为郭某与姜某婚后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郭某以自己名义购买了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郭某,因该房屋系郭某婚后购买,故应认定为郭某与姜某婚后共同财产。郭某遗嘱只能将应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处分给其母亲,而无权处分姜某的房屋份额。
恒略律师提醒: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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