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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降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违法

时间 :2020-06-1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随意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宋菲菲在北京玖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共签订三次书面劳动合同、两次补充协议。双方在2019628日合同到期时,玖美公司多次要求与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工资水平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多次协商未果,玖美公司与宋终止劳动关系。


宋菲菲认为玖美公司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玖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玖美公司认为,在宋菲菲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五次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仍拒绝签订;其多次煽动其他员工对抗公司政策,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关于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多次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在20196月、7月间,宋未到公司上班,没有考勤记录,属于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628日止,不应该支付劳动补偿。

 

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玖美公司双倍赔偿金为95000元。玖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玖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5198.72元。玖美公司不服上诉。20203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玖美电子公司与宋菲菲连续续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玖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存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故玖美电子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其以宋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认定违法。

 

恒略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