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1月,北京市西城区陶某与北京鸿腾某业物业公司签署了遵守《××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承诺书,并缴纳了房屋装饰装修押金3000元现金,鸿腾物业同时出具了《××花园物业收费明细一览表》。
2018年4月,陶某与鸿腾物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办理了装修许可证。同年7月,鸿腾物业验收合格并收回了装修许可证。
陶某认为,按照鸿腾物业出具的装饰装修押金“验收合格3个月后无息退款”相关内容,至2018年10月,其已满足三个月押金退款周期的前提下,仍未收到被告退还3000元装修押金,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退还装修押金。
经审理,法院判决鸿腾某业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押金3000元。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称:由于京奥港公司严重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拖欠巨额物业费给鸿腾物业公司经营造成极度困难。本案涉及的装修押金应当由京奥港公司负责,鸿腾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退场义务,根据物业委托合同的约定,债权债务应当由京奥港公司承担,因此应当由京奥港公司负责退款。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无论鸿腾物业公司与案外人有无约定,如何约定,只要业主未实际收到押金返还款,未明确同意由他人代还装修押金,鸿腾物业公司就负有返还押金款的义务。
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鸿腾物业公司确实收取了业主的装修押金,而装修事宜早已结束,鸿腾物业公司也没有应当扣减押金的事实依据,故作为押金收取人的鸿腾物业公司负有返还业主押金的义务。
恒略律师提醒:
装修押金是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的需要为避免业主装修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小区公共利益而向业主收取的保证金。只要未出现扣减情形,作为收取人的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向业主返还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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