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杨某经营一家音像店,一天杨某进入五金店购买电动车的充电器,店主张某向其推荐了一款。出于对张某的信任,他直接付款买走,不知那是个没有任何标识的“三无”劣质充电器。当天下午,杨某就用刚买回的充电器给电动车充电。下班之时杨某忘记断电,后充电器在夜里发生短路,冒出的火花引燃了其他物品,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音响店里的摄像机、功放机等商品全部烧毁,损失多达70万元。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金店主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五金店出售有质量隐患的“三无”充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引发火灾,承担70%的责任,判决张某赔偿49万元。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杨某在五金店购买的充电器既无生产合格证,又无生产时间,所购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销售者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杨某存在用电不规范等过失,对火灾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故张和杨二人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三无”产品来路不明,无质量保障,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市场销售主体要尽到审慎义务,拒绝采购“三无”产品,确保质量安全;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注意核查商品信息,选购质量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