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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工伤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

时间 :2020-03-30 作者 :劳动纠纷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何某是X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何某被学校安排到另一所小学听课,中午就餐后返回。因X小学及何某居住地到另一所小学无直达公交车,何某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X小学教师开车经过村庄水泥路时,发现何某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X小学约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何某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何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何某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之后,何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最终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何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