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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给车库”变成了给自行车库,忽悠谁呢?

时间 :2020-03-30 作者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06年10月8日,原告穆某与被告X达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回迁)”,约定将穆某安置在c3号楼4单元201层111. 34平方米楼房一套,因需要拆迁原告自行车棚的缘,在该协议书上用手写补充“给本楼车库一个。”


现穆某已回迁,但车库给付一事未协商一致。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面积应介于20至30多平方米之间的车库,如本楼已没有车库,同意安置该小区其他楼号的车库,否则,补偿车库价款20万元。被告认为参照其他拆迁户的待遇,按照公平的原则,在没有约定车库的位置与面积的情况下,给原告一个11. 37平方米的车库。现在车库紧张,如不接受,该楼车库即将售完。对此,原告表示不予领受,坚持其诉讼请求。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张平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得到切实的履行。拆迁时,穆某与X达公司达成协议给回迁楼房车库一个,穆某才同意拆迁自行车棚,双方意思表示自由,合同合法有效。


所谓“给本楼车库一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车库能够存放汽车的车库,而非能够停放自行车的储藏室,故穆某要求业达公司交付本楼汽车车库一个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因回迁协议中未对车库的位置、面积进行约定,车库位置或补偿价款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北京X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原告穆某不小于20平方米车库一个,如不能交付,补偿原告穆瑞生车库折价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