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5日5时30分许,林某驾驶套牌的鲁xx在高速公路与周某驾驶的客车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某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货车司机林某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负次要责任,冯某不负事故责任。冯某的丈夫、儿子、父亲和母亲起诉到法院。
鲁xx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是某汽车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是卫某1,该号牌登记货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套牌使用鲁xx号牌的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卫某2,林某是卫某2雇佣的司机。卫某2表示,某汽车运输公司和卫某1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
发生事故的客车的登记所有人是朱某,但该车辆几经转手,现实际所有人是周某,朱某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上海AA公司是周某的雇主但事发时周某并非履行职务。该客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卫某2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林某的雇主,故卫某2和林某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保的鲁xx号牌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也不知道鲁xx号牌机动车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该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鲁xx号牌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某汽车运输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某1,明知卫某2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客车司机周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周某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某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某虽是该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该客车已几经转手,朱某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
周某虽受雇于AA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周某并非在为AA公司履行职务,故AA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至于承保该客车的保险公司,因死者冯某是车内人员,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另,卫某和林某一方、周某一方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是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双方对彼此的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