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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酒店掉入电梯井 住客与酒店谁的责任?

时间 :2020-03-25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09年12月14日晚,赵某至上海市X阁酒店住宿。当晚23时许,赵某酒后行至酒店靠近XX路的一楼通道内,因该通道内的电梯井空置(电梯轿厢已被拆除)且未设防护装置,赵某步入该空置电梯井而坠至井底受伤。


后法院根据原告赵某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损伤后的伤残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赵某伤残情况分别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十级伤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X阁酒店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原告赵某自身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X阁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被告X阁酒店未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作出明显警示,事发所在位置当晚并无照明设施,未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原告赵某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涉诉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二,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的安全。赵某酒后在没有灯光照明的情况下进入事发通道,疏于观察周围环境,步入空置电梯井,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其饮酒影响正常判断力也与事故的发有一定关联,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被告X阁酒店的责任。


赵某要求被告X阁酒店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代理费、查档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给予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