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6日,王某与某银行海淀支行签订《某银行“X时贷”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500000元,有效期为6月,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9月19日止。如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3月19日,某银行海淀支行向王某发放贷款500000元。贷款发放后,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19年3月4日,王某尚欠某银行海淀支行借款本金369999.9元及利息6922.28元、罚息28481.63元。某银行海淀支行将王某诉至法院。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郑志超认为:王某与某银行海淀支行签订的《某银行X时贷个人经营贷款授信额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某银行海淀支行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王某亦应履行相应还款义务。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某银行海淀支行有权要求王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法院判决支持了某银行海淀支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