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某公司,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其自7月29日下班后,就未再到公司上班,且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直到8月17日其给公司相关领导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因我个人不认同公司的文化,特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
后单某申请劳动仲裁,因公司未与单某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本案在仲裁后,进入到一审、二审程序,庭审中
单某提交了《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姓名单某、性别女、部门人力行政部、工作地点北京……;聘用期限,试用期待遇及转正后待遇;审批表下方“人力资源部意见”以及“总经理批示”栏分别由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即该公司是否对单某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由于双方均认可填有《员工录用审批表》且该表为单某持有和提举,所以,争议的实质就演化为该《员工录用审批表》能否视为是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结合单某提交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明确约定了单某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
法院认定该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对单某要求涉案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