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6日,某达公司与包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达公司将北京市通州区×295号房屋租给包某用作宾馆及相关配套经营使用。某达公司应本着诚信公平原则如实告知包某已知或应知的该房屋拆迁征用信息,如因某达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包某的损失由某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包某承租经营期间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向某达公司发出催告书,要求某达公司限期拆除涉案房屋,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某达公司并及时通知包某,导致包某突然停业。包某诉至法院请求某达公司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某达公司退还包某房屋租金(从完全拆除钱半个月至租约合同期满)并赔偿包某损失。
北京拆迁律师韩广东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包某在涉案房屋经营宾馆,在经营期间因政府出具通告要求限期拆除涉案房屋,导致包某无法经营,在房屋被拆除后的包某停止经营期间的租金,某达公司应当予以退还。关于涉案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法院确定为2018年6月18日完全拆除,故在拆除前包某尚需时日进行搬迁,停止经营时间应在拆除前一段时日,以十天至半月为宜。
某达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政府发布催告书和与其接触协商房屋腾退事宜后,某达公司应及时告知包某房屋腾退事项,未及时与包某协商房屋交接及腾退事宜,导致包某仓促搬离,突然停止经营,也未退还包某剩余租期的租金,故某达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依据公平合理原则依法酌定某达公司赔偿包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