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育有二子,长子卢某1、次子卢某2。分家时两位老人将房屋分给两个儿子。1998年至今,卢某和李某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怀柔区XX村×号院内东厢房处。
卢某每月退休金4000元,有高血压、脑梗等疾病,李某每月经济来源700元,有神经关节症,两人有不同额度的医保报销比例。2019年10月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并承担医疗费,两人去敬老院居住。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卢某1、卢某2是卢某和李某之子,不能免除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两位老人年老体弱,患有疾病,要求承担医疗费,理由充分。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自卢某和李某入住敬老院起,卢某1和卢某2每月给付卢某住敬老院费用200元,每月给付李某住敬老院费用及生活费共计800元,卢某和李某的医疗费报销后部分由卢某1、卢某2各负担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