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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销售挪用资金二百余万被判刑

时间 :2020-03-12 作者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李某原是某旅行社前台销售员,在做销售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公司管理规定,通过篡改系统信息、支取现金等方式挪用该旅行社人民币2115805.4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后退还公司人民币116234.23元。


李某明知公司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接受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予以采纳。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韩广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李某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数额较大,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