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8日,贯某因神经麻痹在某医院门诊治疗,医生告知必须进行理疗,不然会留下后遗症。贯某在第三次的治疗过程中,感觉到耳鸣严重,耳朵被烫伤,烫伤后感觉耳朵发热。后被告知应该做脉冲短波而做成了中波。贯某到北京XX医院治疗,确诊为右耳耳鸣、耳痛、感音神经性聋。
贯某认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贯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XXX科学技术鉴究所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召开由医患双方参加的鉴定听证会。因贯某未缴纳鉴定费用,听证会未能正常开展,XXX研究所予以退案处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贯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医院对患者贯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若存在医疗过失,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贯某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
贯某在某医院对其实施脉冲短波治疗过程中造成其右耳烫伤。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右耳耳鸣、耳痛和感音神经性聋是否与该医院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此属于医学科学范畴,应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提供依据。贯某作为申请人,负有垫付鉴定费用的义务。贯某因拒绝缴纳费用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最终予以退案处理。对此,贯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导致其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