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0日17时30分,吴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台区五环路时,与李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客车追尾,造成客车受损,李某受伤。经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认定,吴某为全责,李某无责。
吴某为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认可该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限内。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用。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李某替代******通工具费用。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吴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责任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先由人保北分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李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维修车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关于替代******通工具费用,考虑到本案实际,涉案车辆确系因维修导致李某无法使用涉案车辆,给其工作、生活造成影响,本着必要性、合理性原则,酌情确定该部分损失,由于该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