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2014年10月起,在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银河SOHO等地,受白某等人雇用, 先后担任业务员和团队经理,以该集团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客户答谢会、传单、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宣传资料,招揽客户投资。
刘某以该集团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债权转让等形式,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4600余万元,以工资、提成名义获利共计69万余元。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判处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退赔非法所得。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高额返利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