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山西长治市襄垣县阳某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郭宏伟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郭租赁新世纪公司房屋经营酒店,租期5年。
合同签订后,实际承租人王树对酒店进行了装修、改造,于2003年3月营业。工商登记酒店经营者为郭宏伟,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反诉原告)王树文。王树文在经营酒店期间修建了职工食堂、宿舍、热水房共计7间。
2003年4月“非典”来袭,酒店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业抗击非典,停业5个月。2004年4月份酒店门前的公路拓宽改造,酒店再次被迫停业,休业5个月。
因王树文未能收回投资,多次向新世纪公司申请续签合同,没有得到同意。2008年3月合同期满,王树文请求新世纪公司安排交接事宜。双方委托评估公司对阳光大酒店的资产进行了评定估算:阳光大酒店整体资产价值人民币151.5万元,其中酒店用品价值为56.8万元,装修工程价值为94.7万元。自2008年3月份始,酒店再未营业。合同到期后郭宏伟、王树文修建的7间房屋被拆除。
新世纪公司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腾退阳光大酒店;支付自2002年9月26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的房租159.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酒店抗击“非典”关门歇业,歇业5个月,门前道路拓宽改造,又歇业5个月,均属不可抗力,依法应免除承租人10个月租金计9.1万元。判决:被告郭宏伟、王树文腾退酒店,腾退时不得拆除、毁坏、取走酒店现有任何财产;郭宏伟、王树文除减免租金外给付原告租金人民币35.6万元;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补偿王树文经营期间酒店装潢、维修、酒店用品、修建辅助用房等投资人民币50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主任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承租人刚经营酒店不久即遇到抗击“非典”,酒店关门歇业,歇业5个月;2014年5月许,酒店逢门前道路拓宽改造,又歇业5个月。“非典”、榆黄路拓宽改造均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10个月租金。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支持,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