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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时间 :2020-02-1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法规政策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传染性肺炎疾病肆虐,截止到2月11日12:00,全国确诊病例已经达到42714名,被医学隔离的密切接触者更是达到了百万的量级,造成的影响超过了17年前的“非典”。


这种情况下,导致诸多民事合同不能及时有效的履行,有的甚至可能面临着解约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合同违约或者合同解除用不用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恒略律师通过前几天发表的案例“疫情损失超过正常风险应适当减免租金”已经向大家解释了因疫情带来的风险属于“不可抗力”,相关的违约解约的责任承担可以参照不可抗力来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恒略律师的观点一直都很明确:属于!昨天,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的解释更是明确了这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0日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那么会导致哪些后果呢?


1、合同双方免责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3、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合同责任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示:不可抗力构成了免责无责的事由,合同当事人获得了相应的权利。但民事活动遵从平等原则,权利的行使不仅需要有权力基础,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