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牛菊芳按遗嘱继承父亲牛德田的财产时遭到阻挠,遂提起诉讼。
牛菊芳25岁时母亲去世了,3年后,其父牛德田与马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当时纪萍兰有一儿子马小兵17岁。2010年11月,牛德田与马兰离婚。2014年1月,牛德田去世,去世前有遗嘱,明确表示生前财产由牛菊芳继承,但遭到马小兵阻挠。
对牛菊芳主张北京昌平区东关二条的房产,马小兵辩称:第一,该房产在牛德田与马兰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归牛德田所有,牛德田应当向马兰支付折价款,但款项一直未付,牛德田称自己没钱房子也不要了,由马兰处理。牛德田去世前四年里没有向马兰支付折价款,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说明牛德田放弃了房产权利,牛德田的继承人更没有权利提起继承之诉,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牛菊芳提交的落款签有“牛德田”名字的手写遗嘱4份,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确认为牛德田生前所立自书遗嘱。牛德田于2010年6月22日和6月27日所立自书遗嘱,遗嘱中仅处分了牛德田本人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而未涉及马兰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因此,马小兵、马兰辩解该遗嘱侵害了马兰的财产利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马兰就牛德田生前未给付其房屋折价款以及对诉争房屋的装修等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涉案房屋由牛菊芳继承。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主任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的法定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本案中,牛菊芳提交的其父牛德田于2011年11月24日的自书遗嘱,牛德田未给付马兰房屋折价款,其法律关系为债务关系,该付款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物的所有权的归属。4份遗嘱中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判决涉案房屋由牛菊芳所有。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遗嘱的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才能有效,也只有有效的遗嘱才能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作用。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