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疫情造成的损失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
【案件回放】
2015年11月,原告张蓓丽(化名)提起诉讼,主张山东莱州西某居委会给付其在“非典”期间租赁的莱州市某宾馆减免租赁费12万元。
原告主张,2003年在其经营过程中,遇到非典疫情,当时莱州市公安局下发文件,从2003年4月份到10月份不准其宾馆接待客人,对其经营产生了影响。
西某居委会认为,“非典”期间公安部门要求宾馆不得接待疫区客人事实,但并未要求宾馆停业,也未提供出宾馆被要求停止经营的证据,据此减免租金没有法律规定;且宾馆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减免租金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原告从未与其协商并同意减免租金。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3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西某居委会给付张蓓丽应当减免的租赁费12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非典”疫情系突发的、不可预知的灾害。在“非典”期间,原告张蓓丽承租的宾馆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该损失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计的,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因此适当减免租赁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减免部分租赁费,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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