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9年,山东滕州建安公司与甲方(宁夏大某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坤某辉气化有限公司、宁夏天某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滕州建安公司承包被告建设的位于宁夏平罗县某工业园区的电厂扩建及辅助工程项目施工;暂定价共计1.2亿元,实际价款以实际发生工程计算为准。
工程采取边设计边施工的方法进行施工,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施工图纸,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到2011年1月,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甲方对工程陆续投入使用。经结算,甲方尚欠原告工程款1984万元。经多次催要,甲方推诿不付。滕州建安公司遂将甲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984万元及利息260万元。
三被告称,2011年11月双方对涉案工程初验后,有46项工程验收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滕州建安公司承诺于2011年11月31日前返工修复后再重新验收,但至开庭时仍未修复,导致工程未验收,因此被告无法支付工程款,未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在于滕州建安公司;且,涉案工程被告委托建行工程造价中心决算实际工程造价为5385万元,已支付工程款4401万元,因此,滕州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018年8月,经双方当事人选定,法院委托宁夏某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涉案项目部分工程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部分工程的地面、墙面、柱体、现浇结构等存在一般施工质量缺陷或者施工质量问题。法院综合以上情况,判决三被告向滕州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485万元及利息150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三被告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形下,三被告自认于2012年1月已开始实际使用案涉工程,故其关于剩余工程款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不成立。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