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钱中建与周芬芳婚后于2002年11月生育一女钱小丽,之后将孩子给钱中建之母管奶奶抚养和照顾。
原告管奶奶称,两被告钱中建与周芬芳对孩子不闻不问,更别说支付任何费用,对孩子的抚养费也只字不提。现在孩子都16岁了,但两被告对原告抚养孙女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极其冷漠。在原告为其带孙子忙碌之时,不但不心存感激反而嘲讽原告,让原告伤心至极。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抚养费共计28.8万元。
周芬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周芬芳自2002年结婚后一直与原告、钱中建、钱小丽以及原告配偶一块生活,日常开销包括对于钱小丽的抚养费在经济上都是共同支配、共同享有。周芬芳自结婚以后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由钱中建支配使用,而被告的工资全部用于一家五口人的生活各项费用支出,所以不单单是原告负担的,是家庭共同负担的。钱小丽是原告唯一亲孙女,原告对钱小丽十分疼爱,主动承担了照料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钱小丽出生后,长期由管奶奶及其配偶进行抚育。管奶奶与周芬芳、钱中建共同生活至2012年。钱中建与周芬芳于2018年12月离婚,离婚后,钱小丽随周芬芳共同生活。法院结合抚育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管奶奶所提交的证据等酌定为10万元,判决钱中建、周芬芳连带向管奶奶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0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主任表示,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民法总则》规定,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代两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钱中建与周芬芳婚后育有一女钱小丽,钱中建及周芬芳对钱小丽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钱小丽出生后长期由管奶奶进行抚养,双方之间构成无因管理,钱中建及周芬芳作为受益人应共同偿还管奶奶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在我国传统家庭伦理中,父母为子女看护孙辈,一般都属于自愿、自发的行为,甚至有不少老人都认为是自己的责任,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法定义务。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