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继承人刘国忠(化名)于2016年1月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一套房产,即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97.08平方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XXX号。
刘国忠和徐某花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月共同签订了《遗嘱》约定“将我夫妇俩的房产交由外孙女郭丽丽(化名)继承”。刘国忠和徐某花有一儿一女,也就是郭丽丽的母亲刘华(化名)、舅舅刘山(化名)
2017年11月,原告郭丽丽请求继承被继承人刘国忠在该房产中的合法份额,以实现老人的愿望。
刘山辩称,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到期没有做出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2016年1月我父刘国忠去世,郭丽丽直到2018年原告才表示接受遗赠,早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表明原告郭丽丽已经放弃遗产继承权而无权继承。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称,其现居住生活在加拿大温哥华,系加拿大籍,是2017年11月从其母亲处得知姥姥和舅舅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我姥爷在涉案房屋的房产一事,“在2017年11月前并不知道受遗赠”。
庭审中,刘山没有证据证明在刘国忠去世后将遗产继承一事在两个月内通知了郭丽丽。法院遂判决讼争房屋百分之二十五的所有权份额由原告郭丽丽继承。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表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中,在刘山未举证的前提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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