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2年7月,单箪(甲方,出卖人)与方元(乙方,买受人)双方签订《买卖房产契约》,将北京市通州区东仪村XXX号宅基地和房屋卖给方元;房产使用权变更为方元所有。后方元一直在此居住多年。
2018年8月,方元因病搬回北京市西三环北路XXX号居住,因为需要用钱,于2018年12月将讼争房屋卖给同村村民孔芳。孔对房屋进行了翻建。
单箪称,得知方元作为非集体组织成员,无权购买本村宅基地后,认为此前签订的《买卖房产契约》违反合同法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并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规定为由起诉,遂请求法院判令所签契约无效。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单箪的诉讼请求。单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主任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单箪主张方元非涉案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故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所签《买卖房产协议》无效并返还宅基地、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因方元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本村村民孔芳,上述法律规定禁止之情形已经消失,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农村房屋买卖要谨慎,对于此类交易,法院是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想要有效的话,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