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作为乙方的中某徽公司与作为甲方的中讯某通公司签订了一份《岗位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中某徽公司对中讯某通公司位于郎溪县技术开发区的“生产线空调工程”进行安装施工;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按时办理工程决算。
该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人民币400万元;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70%的工程款给乙方。乙方办理工程决算,余款作为质保金,三年内付清,每年付总款的10%。
合同签订后,中某徽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至2014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施工中双方确认增加工程款39万元,至此,涉案工程价款总计439万元。
中讯某通公司分四笔给付工程款合计312万元(总价款的70%),余款127万元(400元+39-312)未予给付。
中某徽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讯某通公司违约并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经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法院判决:中讯某通公司支付原告中某徽公司工程款127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中讯某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中某徽公司剩余工程款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故中某徽公司要求中讯某通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127万元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而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依法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