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董军(另案处理)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邹建国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
在此期间,邹建设(化名)等四人分别帮助董军在******“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邹建国等伙同董军分别收取赌资数额累计613224元、212149元、197092元、131907元,抽头获利分别为183844元、60849元、56710元、37127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主要事实,退出赃款共计26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分别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罪,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且杨某自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开设******罪,依照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韩某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慧律师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
发起微信红包******且对******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既触犯了开设******罪,又触犯了聚众******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开设******罪的处罚要重于聚众******罪,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宜对犯罪嫌疑人以开设******罪课以刑罚。
本案中,四被告人中的韩某是分发红包的“代包手”,获利较少,应认定为从犯,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
恒略律师提醒:
微信红包变身网络******工具,其******的性质与传统的******无异,因其手法简单、成本低、赌徒来源更广泛等特性,其危害更大。只要参与下注,痕迹都会留在微信上成为参赌证据,进而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