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12月22日18时许,贵州省六盘水市滨河苑小区一名装修工人,从30楼准备乘电梯到1楼,电梯门开了,但电梯却没到,进电梯时直接踩空,掉落电梯井里,幸好及时抓住了电梯井的钢索。
据介绍,李某是一名装修工人,掉进电梯井时,他双手紧抓钢索,又腾出一只手拿出手机报警,身体一直往下滑坠。待消防特勤中队救援人员发现他时,他已经从30层滑坠至8楼,体力消耗巨大。当救援人员到达李某所在位置时,他已滑坠至5楼,救援人员赶紧给被困人员穿上防坠落装备,并让他的脚踩到实处后等待其他救援人员从5楼开门施救。随后,其他救援人员打开5楼电梯门成功救出李某。
虽然有惊无险,但是网友都觉得后怕……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电梯吃人”事故时有发生,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涉及以下几种:
从民事角度来看,对于这类“电梯吃人”事故,物业公司与电梯维修保养公司都要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此时电梯维修公司应属于直接侵权,物业未尽到应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是电梯产品缺陷或者存在瑕疵的,电梯厂家应负有产品责任。即,各方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从行政法、刑法角度看,相关监管部门在此类事故中,可能存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形,若存在,监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将涉嫌《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若因物业对电梯维护不当或者不予维护,或者进行违规操作,物业负责人或者维护人员将涉嫌《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一方面,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电梯生产、使用、检查、维护等环节;另一方面,乘坐电梯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万一遇到危险,要努力自救。如果您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