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6月间,年仅29岁的周二皮(化名),假冒某宝网高级管理人员,谎称能够低价购买汽车高价售出牟利,伪造汽车销售合同,在北京市西城区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金某等人转账人民币67万元、103.4万元,订车款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14.5万元、3万元,购车款人民币118万元,共计345.9万元。
案发后,周二皮冒用他人身份逃离北京市,并切断与上述被害人的联系,2017年3月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二皮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二皮上述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被骗款项345.9万元。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后,周二皮不服上诉。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周二皮诈骗金某的数额有误。从已有证据看,周二皮在与金某的车辆交易中,有二笔并没有真实进行买卖车辆的交易行为,是为了骗取金某的信任进一步实施诈骗而虚构的事由,故其中53万元应当从周二皮诈骗金某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
二、根据周二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依法从轻的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周二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唯认定周二皮诈骗金某数额有误,周二皮诈骗被害人金某的数额应当扣减周二皮此前向金某的返款,即在认定的诈骗数额中减去53万元,故予以纠正。鉴于周二皮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于2018年10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责令被告人周二皮退赔人民币29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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