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邱震林(化名)位于北市市金台里的房屋遗产判给了其生前保姆所有,而邱震林的三个子女没有得到该房屋。
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孔芳系邱震林生前家中保姆,长期照顾邱震林生活。2009年11月,邱震林亲自到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在我去世后,将金台里XXX号房产中一半产权,由我三个子女继承;另一半由照顾我的保姆孔芳个人继承。2015年2月,邱震林因病去世;4月,孔芳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邱震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XXX号房屋遗产归其所有。
邱老先生的三个子女作为被告,认为公证遗嘱处分了老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属无效;邱震林于2015年2月去世,原告接受遗赠的时间是2015年4月,超出了法定的两个月期限,可以推定其不接受遗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讼争房屋系邱震林与其妻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先于邱震林去世。讼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邱震林名下。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认定讼争房屋价值302.56万元。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继承人邱震林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XXX号房屋归原告孔芳所有,原告孔芳支付三被告房屋份额折价款各69.33万元。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涉案遗嘱是否有效;二是接受遗赠时间是否超出期限。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邱震林虽未取得讼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无法处分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但其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其对讼争房屋所享有之份额,且涉案公证遗嘱的形式与其他内容并无违法之处,故可以认定涉案公证遗嘱有效并将邱震林对讼争房屋的处分限定在邱震林所享有的份额之内,也就是说,涉案遗嘱处分邱震林享有房屋份额的遗产这部分有效,可以处分其所有份额由孔某继承。
二、《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本案中,邱震林于2015年2月去世,根据双方所述,邱震林去世时孔芳并未在侧,2015年3月才得知邱震林已经去世。三被告主张孔芳接受遗赠超过时限,但无证据显示三子女在邱震林去世后及时通知了孔芳或者孔芳有其他途径能够及时知晓邱震林去世的情况。故孔芳于2015年4月接受遗赠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立遗嘱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受遗赠人要及时接受遗赠。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