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3年8月,山东省安丘市设立工程指挥部与邱立功(化名)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约定坐落于安丘市开发区王五里村的房屋被征收用于房地产开发,邱立功选择两套共计200㎡的回迁房。
2017年7月,安丘市政府仅仅给了邱立功100㎡,但拒绝落实给邱立功剩余的100㎡。邱立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丘市政府履行《产权调换协议书》。
被告安丘市人民政府辩称,2013年工程指挥部与原告邱立功签订的《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内容书写有误,显失公平。原告应当享受100㎡安置房待遇,而不是协议所写的200㎡。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原告邱立功在王五里村建有占地2间房屋的二层楼房。2013年,安丘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了旧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每处3间以上的房屋在小区内安置调换200㎡楼房;2间以下的安置一套100㎡的楼房。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条款突破“每处2间以下的安置一套100㎡的楼房”的政策标准,应当视为争议条款的约定没有依据,属于无效的情形。同时,该协议无效部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协议中关于两套回迁安置住宅楼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之要件。本案中,从安置政策看,当时的补偿安置标准对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区分,即“每处3间以上房屋在小区内安置调换200㎡楼房;2间以下的安置一套100㎡的楼房”的政策标准是公告周知的。
从协议文本的设置看,内容较为单一,且为模板合同,存在应作改动而未作改动的可能。从协议的履行看,其他“每处2间及以下宅基地房屋的被拆迁户的安置”类似情况都是按照一套100㎡的标准进行安置的。
据此,可以判定,涉案争议条款的约定超出了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并非被告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该约定并非合法有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争议条款突破当时的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应补100㎡而补200㎡,应当视为争议条款的约定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属于无效的情形。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
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