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5年1月,北京通州区卜落垡村村民冯昆(化名)与被继承人严丽(化名)签订《结婚协议》,约定双方自结婚之日起,冯昆名下的所有财产(动产、不动产、现金等)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包括登记在冯昆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卜落垡村的XXX号房屋。同年3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为再婚,双方表示严丽按约取得XXX号院房屋的一半份额。
2016年8月,严丽订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上述房产的份额,全部由亲生子也是冯昆的继子严石(化名)继承。
2017年3月,严丽因病去世。严石依遗嘱欲办理房屋份额产权登记,遭到冯昆的阻挠,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冯昆辩称,涉诉房屋已经在2010年10月以8万元卖给了同村村民冯三(化名),原、被告均没有处分涉诉房屋的任何权利。严丽订立的自书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处分了其他权利人的份额,遗嘱无效。
第三人冯三述称,房子是我的,我有与冯昆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收条、证人和大队(村)的证明。经当庭质证审理,法院对严石的诉求不予支持。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严丽生前立下的遗嘱中是否有权处分涉案房屋。
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看,涉案房屋在2010年就已经出卖给了冯三,而冯昆与严丽登记结婚时间为2015年,其双方签订的结婚协议也在2015年。显然,该《结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约定无效。严丽立下的自书遗嘱是在2016年,也就是说,严丽立下自书遗嘱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冯昆、严丽,严丽无权对涉案房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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