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2年11月,出售人何毕(甲方)在得到拆迁补偿安置承诺后,与买受人邹雨(乙方)、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价为120万元,乙方交付定金2万元,全款支付;甲方收到乙方购房首付款的同时,将该套房产的全部手续交付给乙方,配合乙方办理交房、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该房为期房,双方约定:如开发商延迟交房,原由甲方所得到的延期赔偿款由乙方获得。
2017年3月,房产公司发出《入住通知》可办理入住手续。6月,邹雨以何毕违约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何毕协助邹雨办理入住手续;何毕给付邹雨延期交房违约金1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邹雨主张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未予支持。邹雨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何毕给付邹雨延期违约金9万元,驳回谢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主任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何毕与邹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产开发公司向何毕发放的款项为两笔,即延期周转费10万元、延期交房违约金9万元。由此可见,延期周转费是基于何毕的原房屋被拆迁,在未取得涉案房屋时所产生的周转补偿费用;而邹雨并非被拆迁人,故不应取得延期周转费。延期交房违约金系涉案房屋未如期交付所产生的赔偿费用,邹雨可按约取得。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
每个项目的拆迁补偿政策不全相同,有的按房产面积为补偿计算,有的按户口人数作为补偿依据,等等。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