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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说法:医药经营不可挂靠,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时间 :2019-12-1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案件回放

被告人冯明(化名)系吉林X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药业)业务员20115月,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浙江X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达成口头协议:

  


X公司为冯明专设用以挂靠经营的“普药一部”部门冯明提供经营药品所需的场地、资质证明材料及购销凭证等聘用原X药业业务员马某彬作为X公司正式员工担任普药一部负责人,配合该部实际负责人冯明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冯明则每年按药品销售总额的3%X公司交纳管理费。

 

普药一部成立后,冯明个人联系购销渠道,以X公司名义多家制药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给杭州各大药房,从中赚取差价。陈某、马、张(均另案处理)等人得知被告人冯明采用挂靠方式经营药品获利后,与冯明协商,在各自联系购销渠道后,通过普药一部,以冯明的名义将购药钱款转至X公司账户,后采用与冯明相同的方式经营药品。

 

20115月至20128月案发,被告人冯明等人通过X公司普药一部经营药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60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库存药品货值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0万余元。

 

201410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主任表示,药品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接受挂靠的性质是出租、出借证照;对于挂靠经营者,进行挂靠的性质则是无证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X公司为冯某专设用以挂靠经营的“普药一部”部门冯某提供经营药品所需的场地、资质证明材料及购销凭证等,属于明显的出租的、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冯某利用“普药一部”采购与销售的行为,使得整个经营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其行为完全符合“挂靠经营”的特征,应认定为“挂靠经营”,属于无证经营,明显违反国家规定;其非法经营药品的销售金额达460余万元,参照非法经营其他物品的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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