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1年8月,北京裕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裕顺通公司)取得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西白辛庄村使用面积为37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某国际商住别墅城项目的整体开发权。顺义区政府印发了有关拆迁事宜的《会议纪要》,由后沙峪镇政府作为拆迁实施主体,由裕顺通公司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
随后,裕顺通公司与后沙峪镇政府签订了拆迁项目《委托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裕顺通公司支付后沙峪镇政府拆迁服务费932万元;拆迁测算资金86532万元打入双方共管账户;后沙峪镇政府应当于动迁后30日内完成裕顺通公司所属拆迁项目住宅部分拆迁总量及住宅占地面积总量的93%。协议签订后,裕顺通公司按约定进度支付了共计650万元拆迁服务费,并将拆迁费86532万元打入共管账户。
裕顺通公司称,后沙峪镇政府未能履行全部义务,构成违约。后因62户未拆迁,导致后续建设无法完成,占压公司20多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后沙峪镇政府向裕顺通公司支付投入资金的财务成本作为补偿,应付共计15465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后沙峪镇政府: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项目《委托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拆迁工作;支付裕顺通公司15465万元人民币。
后沙峪镇政府不同意裕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后沙峪镇政府的义务只是负责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但拆迁主体仍然是裕顺通公司;且《委托协议书》第四条、第七条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切实际也无法履行,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后沙峪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接受任何公司的委托直接介入商业开发项目拆迁,没有法律规定政府要为未能如期拆迁承担财务费用。第二,未能如期拆迁的原因在于裕顺通公司没有及时取得拆迁许可证,由于该项目是历史遗留项目,许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也影响拆迁进度。
经审理,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判决:一、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拆迁工作;二、后沙峪镇人民政府30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裕顺通公司650万元。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分析:该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项目,裕顺通公司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此土地尚未进行拆迁,村民并未进行转非安置。故双方依据顺义区政府的《会议纪要》达成《委托协议》,由后沙峪镇政府作为拆迁实施主体,由裕顺通公司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该协议当属有效。后沙峪镇政府辩称,其作为一级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接受公司的委托直接介入商业开发项目拆迁,该意见并无法律依据。
就协议效力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整体上应属有效。
拆迁进度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对于拆迁工作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受托方可以实施违法强拆的方式履行合同,实施拆迁仍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该约定本身并不损害潜在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双方在签订委托合同之时,对于拆迁工作进度、难度应有充分考量,尤其是后沙峪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居于优势和主导地位,对拆迁进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能否依约履行更应有所认知,其以协议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进度不切实际、无法履行为由提出相应的条款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后沙峪镇政府未完成约定的拆迁工作,给裕顺通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果您遇到法律方面的困惑,请拨打下文章底部电话咨询。